女子患精神分裂冲进办公楼划伤5人 法院:其家属赔偿65万余元

  妙龄女子倩倩因为对一男子产生“钟情妄想”,冲入男子工作的办公楼“大伤四方”,划伤多人,倩倩因为精神病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,被强制医疗,但她的家人以及大楼的物业公司,却被伤者告上了法院,要求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近日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,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。

  伤者:工作时突遭“飞来横祸”

  林小姐是一家公司的前台。2021年5月17日,她接待了一名特殊的来访者。当时倩倩带着礼物来到林小姐的公司,要求见公司高管杨先生。“我告诉她,与杨先生会面需要有预约。”林小姐回忆说,倩倩却始终不愿离去。感觉到倩倩精神状态不佳,林小姐呼叫了大楼保安,同时为女子按下了下楼的电梯。就在这一瞬间,倩倩拔出了水果刀,向林小姐划去。

  随后倩倩将途经的其他3名员工以及一名快递员划伤。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倩倩抓获。

  经司法鉴定,倩倩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,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。而被倩倩拔刀相向的5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,其中林小姐的伤势最重。她的颈部、左手瘢痕、左手肌腱损伤,均构成轻微伤,致面部瘢痕,构成轻伤二级,致纵膈血肿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。法院针对此案对倩倩作出强制医疗决定。

  林小姐认为,倩倩的父母应对倩倩履行相应的监护责任,但其从未履行监护义务,反而放任倩倩自由活动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该公司未对作为访客的倩倩进行访客登记;未及时进行巡视;物业监控探头不符合安保要求,无法及时发现突发情况;也没有及时应急处理,没有进行施救,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,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  监护人:已履行监护义务 意外不可预见

  倩倩的父母表示,对被害人的受伤害事件,向林小姐在内的几位被害人表示真诚的歉意。他们表示,女儿大学毕业后,工作、生活正常,从未发生过伤人事件,事发前他们已履行了监护责任,让倩倩定期就医用药,可以正常生活。在倩倩的父母看来,本次事件的发生,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。作为父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反对态度,也多次向被害人道歉。但是作为超过倩倩父母想象能力的意外事件,确实是无法预见的。《民法典》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行为人在意外事件中不存主观过错,所以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对于无法预见的行为所发生的结果,法律不应强人所难。

  令人意外的是,倩倩与杨先生本身并无交集。几年前,杨先生在外做讲座时,被倩倩看上,产生了“钟情妄想”,一心想嫁给杨先生。此后,倩倩就时常发短信纠缠杨先生。但杨先生却将其当成一个狂热的粉丝,不予理睬。

  物业公司: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

  物业公司表示,首先,本案林小姐主张侵权责任,应在安全保障义务下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处理,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高于合同责任。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而言,其公司不存在过错。对于林小姐主张的安检问题,其公司没有安检功能和义务。关于访客登记,其公司只在非工作时间,也就是早上7时前,晚上19时后,以及节假日(包括周六周日)才会做访客登记,工作时间不做访客登记。

  在物业公司看来,林小姐的公司是最大责任人。林小姐属于工伤,应进行工伤理赔,不应再主张侵权责任。倩倩之前多次来过该公司,公司和杨先生都没有重视,也没有事先向物业公司知会该人的特殊情况。综上,物业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法院判决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首先,倩倩2018年已领取残疾人证并载明了监护人信息,说明其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其次,2019年倩倩因“反复猜疑被害10年余,拒药2月”入院,出院带药,出院时医院告知注意事项“因精神疾病的特殊性,随着病情的变化,有可能发生冲动伤人、消极自杀、外出走失等,家属做好监护、保管好药物”,说明即使倩倩出院,仍然需要定期吃药进行控制并且“有可能发生冲动伤人”,家属要“做好监护”。

  因此,在倩倩长期患有精神疾病,有存在拒药情况并有伤人可能的情况下,她的父母完全放任其外出活动,脱离监管范围,难谓尽到了监管职责。

 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根据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》,物业公司的管理事项包括“安全监控、巡视、保安执勤”等,本案严重暴力行为发生于其管理的大厦之内,当天倩倩两次进入大厦至事发地点28楼后,物业人员没有任何的询问和阻拦;当天林小姐发现倩倩异样要求物业保安到场,保安到场后未发现异常离开后未进一步加强巡视;在伤人事件发生后,从物业监控中,可以看到28楼办公区域和电梯通道中人员奔跑和血迹,也可以看到27楼电梯通道中的血迹,并非物业公司所称无法发现异常。当然,物业管理企业毕竟不是公安机关,不能强求物业保安像警察一样与手持凶器的歹徒进行搏斗,但物业保安完全可以采取其他力所能及的行为,最起码也应妥善履行安全监控职责,加强巡视,及时发现危险,提示危险人员存在,第一时间报案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措施。

  而本案中,物业公司自认“是有人9时30分呼叫保安才知道出事了”,可见物业公司并未仔细对监控视频进行查看,在保安第一次上楼离开后也未对28楼的倩倩加强巡视和关注其动态,物业公司未妥尽安全监控和管理责任,存在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故林小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,法院予以支持,对于补充责任的比例,法院酌情支持15%。

  最终法院判决倩倩父母赔偿林小姐65万余元,物业公司对倩倩父母向林小姐的赔偿义务的15%即9.8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倩倩父母追偿。(文中均系化名)

  记者 | 陈颖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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